(2015)南执字第009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与章天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04-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章天喜,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章天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天喜向申请人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60297.4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4元,但被执行人章天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码为皖BTX2**的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章天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章天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BTX2**的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