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占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高占强,现住本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灵一,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儿童乐园北门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强与被告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占强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占强负担。审判员 丁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