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丹丹因与被上诉人赵艳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丹,赵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8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丹丹.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艳霞。委托代理人:赵静波,1970年6月6日生。上诉人王丹丹因与被上诉人赵艳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丹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丹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丹丹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王丹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王丹丹负担,剩余725元由本院退还给王丹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作霖审判员 于福桐审判员 刘祥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