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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278号原告唐某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妻子),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被告顾某某,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