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福贞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贞,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行初字第68号原告:高福贞,农民。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白临祥,局长。原告高福贞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福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就离婚事宜与案外人张宪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认为本案的诉讼已无审理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就离婚一事自愿与张宪华达成离婚和解协议,本案撤销离婚登记已无必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福贞承担。审 判 长 于淑青审 判 员 雷素兰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