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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福贞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贞,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行初字第68号原告:高福贞,农民。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白临祥,局长。原告高福贞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福贞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就离婚事宜与案外人张宪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认为本案的诉讼已无审理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就离婚一事自愿与张宪华达成离婚和解协议,本案撤销离婚登记已无必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福贞承担。审 判 长  于淑青审 判 员  雷素兰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