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民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南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南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唐陆公路3618号7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彪,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南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南本公司)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南本公司上诉称:(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南本公司依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起诉要求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上海南本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上海南本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海南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