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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家训与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训,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杜家训,男,汉族,1995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法人代表马跃玲,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训与被告郑州金汉斯餐饮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家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家训负担。审 判 长  高海波审 判 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高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