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洁梅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欧阳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王洁梅,女,住广宁县。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被告欧阳海飞,男。被告罗韶玲,女。被告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王洁梅诉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欧阳海飞、罗韶玲、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梅没有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羽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