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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国兵与白月英、高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兵,白月英,高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王国兵,男,汉族。被告白月英,女,汉族。被告高继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兵与被告白月英、高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兵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60元,由原告王国兵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