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国兵与白月英、高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兵,白月英,高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王国兵,男,汉族。被告白月英,女,汉族。被告高继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兵与被告白月英、高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兵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60元,由原告王国兵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