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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朱国忠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忠,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65号原告朱国忠,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斌,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忠诉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斌所有位于**面积为507平方米的叁住宅楼予以部分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国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斌所有位于**面积为507平方米的叁住宅楼予以部分查封。二、查封期间被告孙斌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应妥善保管及尽合理注意义务,且不得转移、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财产的其他行为。三、对原告提供案外人姜文浩所有的位于**面积为86.14平方米楼房产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