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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四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瑞雪与天津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雪,天津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441号原告胡瑞雪,女。被告天津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雪与被告天津仁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瑞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微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