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新与锁孝丽、侯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锁孝丽,侯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85号原告:黄新,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桑永标,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锁孝丽,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侯华良,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黄新与被告锁孝丽、侯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锁孝丽、侯华良的价值19.0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锁孝丽、侯华良银行存款19.0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原告黄新名下的坐落于新站区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华府嘉园(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举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志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