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585号原告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金相路辅料市场12栋5单元2楼,组织机构代码:06225202-7。法定代表人蔡海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旭旭、张梦洋(实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坂桥路366-37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4547-6。法定代表人叶培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审理原告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规定,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743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交清。原告既未在指定期限内缴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第和《》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