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4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585号原告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金相路辅料市场12栋5单元2楼,组织机构代码:06225202-7。法定代表人蔡海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旭旭、张梦洋(实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坂桥路366-37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4547-6。法定代表人叶培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审理原告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富尔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规定,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743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交清。原告既未在指定期限内缴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第和《》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狮市金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