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炳泉。委托代理人:汤国柱,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