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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郑财笔与李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财笔,李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郑财笔,身份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九河村下围。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强,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369号星河国际花园D2座23B。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财笔及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4年7月7日、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其中2014年7月7日的借条载明:2014年7月7日��李宗强向郑财笔借得10万元,现金收讫,以此借条为证,借款人身份证××,该借条空白处手写:“2014年7月10日借款5万元,借款人李宗强”;2014年11月11日的个人借条载明: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现急需要资金周转,特向郑财笔借款15万元。关于出借款项,原告提交了案外人郑财富的付款证明及银行转账明细等。另查,本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原告委托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而支付保全担保费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反驳原告的主张,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明细及付款证明等,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关于保全担保费,该费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且并非必要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费4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财笔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驳回原告郑财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