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红文诉马玉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文,马玉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467号原告张红文,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告马玉竹,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文与被告马玉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玉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玉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晓军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姚春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