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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重庆天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8号6幢,组织机构代码55204549-3。法定代表人李永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22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天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5元,减半收取4952.5元,由原告重庆天作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