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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香铃与甄某、郭冬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香铃,甄某,郭冬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37号原告:孙香铃,女,汉族,1954年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连加利,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某。法定代理人:郭冬梅(原名郭素珍),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甄某之母。被告:郭冬梅(原名郭素珍),女,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甄某之母。原告孙香铃诉被告甄某、郭冬梅、甄守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