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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李凤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789号原告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乃军,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凤珍,女,45岁,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凤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凤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左伯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