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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李××,女。被告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