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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天执恢字第0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邓匡直与陈儒香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匡直,陈儒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天执恢字第00663-1号申请执行人邓匡直,男。被执行人陈儒香,女。上述申请执行人邓匡直与被执行人陈儒香支付令一案,于2004年12月3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5)天民督字第90号支付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70764.43元,利息52695元(按月利率百分之0.54计算,从2004年3月18日起暂算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案申请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10元,执行费1260元,以上共计124929.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儒香的银行存款124929.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心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