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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91-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秋桂与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91-2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颂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淑素,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2291号案、原审840案原告):于景彦,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号***房。被上诉人(2292号案、原审841案原告):徐国芬,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京华巷**号***房。被上诉人(2293号案、原审842案原告):黄雪芹,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横沙村四队七巷*号。被上诉人(2294号案、原审843案原告):刘秋桂,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五队布南庄***号。被上诉人(2295号案、原审844案原告):李方超,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XX路**号之****房。被上诉人(2295号案、原审844案原告):刘银英,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花元西五巷*号。被上诉人(2296号案、原审845案原告):高健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号。被上诉人(2297号案、原审846案原告):潘小敏,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号之****房。被上诉人(2298号案、原审847案原告):陈焕永,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船头村*组。被上诉人(2299号案、原审848案原告):江雪清,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二十队十五巷**号。被上诉人(2300号案、原审849案原告):吴福锋,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号**栋*单元***房。被上诉人(2300号案、原审849案原告):李小平,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官渡老街**号。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40-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住所是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6号科瑞大厦副楼305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辛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