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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33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945-X。负责人张晓伟,经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月11月1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