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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一终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峰与被上诉人路洪昌、益昌商贸公司、段忠斌、蒋广南为房屋租赁合同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峰,路洪昌,南阳益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宋中光,段忠斌,蒋广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一终字第0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峰,男,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洪昌,男,生于1975年1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益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宛,任该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段忠斌,男,生于1951年5月2日,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广南,系新野县乐润家生活超市业主。上诉人高峰与被上诉人路洪昌、南阳益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昌商贸公司)、段忠斌、蒋广南为房屋租赁合同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退还上诉人高峰。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