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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世金与唐天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金,唐天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郑世金。委托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天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西首。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金与被告唐天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金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郑世金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审 判 员  徐国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