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凯凯与姚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凯,姚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刘凯凯,职业不明。被告:姚水清,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凯与被告姚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凯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凯凯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人民陪审员 许奕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