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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凯凯与姚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凯,姚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刘凯凯,职业不明。被告:姚水清,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凯与被告姚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凯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凯凯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人民陪审员  许奕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