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杜某某自2006年2月15日结婚至今居住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而起诉状中所称被告张某某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某路某村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为被告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婚后并未在此居住。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某某常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莲湖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杜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安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