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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增荣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刘增荣。委托代理人孔祥健,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负责人朱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荣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增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