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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金生等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敬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生,李金和,李金才,李桂芝,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敬老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生,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和,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才,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芝,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敬老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政府南。法定代表人岳兰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贵忠,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金生、李金和、李金才、李桂芝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敬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4729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生、李金和、李金才、李桂芝以各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金生、李金和、李金才、李桂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生、李金和、李金才、李桂芝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李金生、李金和、李金才、李桂芝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李金生、李金和、李金才、李桂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亢睿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