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单伟与刘杰、赵华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伟,刘杰,赵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69号申请人单伟。被申请人刘杰。被申请人赵华蕾。申请人单伟与被申请人刘杰、赵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华蕾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3号楼301户(房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刘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3号楼302户(房权证号:青房权市字第××号)、303户(房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304户(房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305户(房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4套。查封被申请人刘杰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368号后栾花园小区1号楼1-1202室(房权证号:潍房权证字属字第××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大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