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江与孙英伟、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孙英伟,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蓟瑞德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379号原告孙江。被告孙英伟。被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祥,经理。被告天津蓟瑞德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占吉,经理。原告孙江与被告孙英伟、被告天津市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蓟瑞德空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英伟明确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淑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