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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满玉亚与刘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玉亚,刘俊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46号原告:满玉亚,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刘俊龙,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满玉亚与被告刘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玉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满玉亚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