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黄杭丽与黄杭丽、严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黄杭丽,严峻,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外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14号。负责人:张晓华,系该行行长。被告:黄杭丽。被告:严峻。被告: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清泰街金隆花园金梅轩16号。法定代表人:俞裕开,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诉被告黄杭丽、严峻、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严峻、黄杭丽、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杭丽、严峻、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