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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霍文峰与刘林艳、曹和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文峰,刘林艳,曹和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霍文峰。委托代理人王剑飞。被告刘林艳。被告曹和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富强,公司职工,原告霍文峰与被告刘林艳、曹和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霍文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文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霍文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佳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