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杜平敏与浙江省永康旅行社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敏,浙江省永康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杜平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朝晖、汪凌琴。被告:浙江省永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中。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平敏诉被告浙江省永康旅行社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平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平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