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晓红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晓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晓红,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2011年2月16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3月12日监外执行期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并执行;同年7月20日由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晓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霞、代理检察员潘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晓红在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的住处容留夏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晓红在上述同一地点容留夏某某、“三姑娘”(另案处理)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晓红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晓红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陶晓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庭审质证时,被告人陶晓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前后的一天21时许,陶晓红和夏某某(另案处理)在南京市中华门附近向一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当晚24时许,陶晓红在其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的住处,容留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7月6日凌晨1时许,陶晓红在上述其住处再次容留夏某某、“三姑娘”(另案处理)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另查明:陶晓红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2011年2月16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3月12日监外执行期满。陶晓红于2015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依法查证属实的自制冰壶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尿样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等书证,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晓红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晓红无视国家法律,两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晓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晓红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晓红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晓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群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