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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自宏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贤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宏,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贤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杨自宏,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被告:汪贤勇,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杨自宏诉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贤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9元,减半收取7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965元,由原告杨自宏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霖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