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自宏与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贤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宏,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贤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杨自宏,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被告:汪贤勇,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杨自宏诉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汪贤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9元,减半收取7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965元,由原告杨自宏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霖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