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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旖燕与刘孟飞、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旖燕,刘孟飞,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韦旖燕。被告刘孟飞。被告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旖燕诉被告刘孟飞、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旖燕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旖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韦旖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积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