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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紫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