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文斌等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斌,魏红梅,韩淑清,刘冬生,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362号原告王文斌,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魏红梅,女,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韩淑清,女,汉族,1952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刘冬生,男,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法定代表人卢彦,主任。原告王文斌等四人诉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王文斌等四人所诉之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即属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王文斌等四人对市发改委所作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斌、魏红梅、韩淑清、刘冬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文斌、魏红梅、韩淑清、刘冬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昊天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