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861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告刘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