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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8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高海强与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443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被执行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69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奔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82,6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