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占宏与邢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占宏,邢爱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宏,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生,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爱芝,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生,个体。上诉人李占宏因与被上诉人邢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李占宏未在指定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