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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占宏与邢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占宏,邢爱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宏,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生,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爱芝,女,汉族,1960年3月15日生,个体。上诉人李占宏因与被上诉人邢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李占宏未在指定期限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