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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殿恩、李香芝等与王保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王殿恩。原告:李香芝。原告:王杰聪。委托代理人:刘泽锋,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保信。委托代理人:王春喜,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恩、李香芝、王杰聪与被告王保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恩、李香芝、王杰聪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殿恩、李香芝、王杰聪负担。审判员郝全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朋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