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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金伟、葛增坤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金伟,葛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冯金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50,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葛增坤,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4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109003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9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何颖坚代理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