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平良申请执行杜虎、王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良,杜虎,王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189号申请人:杨平良被执行人:杜虎被执行人:王贵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虎、王贵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虎、王贵英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本金6000.00元、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