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扬与周晓棠、周起荣、李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扬,周晓棠,周起荣,李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周扬,男,生于1986年8月2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周晓棠,女,生于1963年11月4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周起荣,男,生于1958年3月16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建,男,生于1966年6月4日,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周晓棠,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晓棠、周起荣、李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晓棠、周起荣、李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存款683948元以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