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品有限公司与广东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品有限公司,广东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木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小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国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波,男,汉族,1992年6月25日生。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广东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波(下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