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传文与孙妍、安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孙传文,居民。被告:孙妍,成年,居民。被告:安丰新,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文与被告孙妍、安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