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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传文与孙妍、安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孙传文,居民。被告:孙妍,成年,居民。被告:安丰新,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文与被告孙妍、安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