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南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商初字第112号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解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毅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